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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体育 168体育官网168体育 168体育官网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号),以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粤职院制〔2022〕10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制定本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所有通过学校财务报账所采购的、外单位调拨过来的或接受捐赠的各类固定资产,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学校固定资产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即学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分级管理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由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组织和协调,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固定资产实施分类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统一核算,办理固定资产的购进、调出、盘盈、盘亏、清理、报废等的核算或核销,定期与资产管理部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并根据上级文件制度精神和学校实际健全完善学校固定资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使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不与新政策、新规定脱节,并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平台。
(二)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报增登记、变更登记、报废处置、盘点、校内调配协调及资产报表(含月报表、年报表)编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捐赠、转让、报损、对外调拨、对外投资等资产处置的申报工作,报请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四)负责监督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汇总报废资产明细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及已报废固定资产残渣的回收与处置工作。
第九条科学技术部、教务部、后勤基建部、图文信息中心等部门是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固定资产的归口分类办法按照《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粤职院制〔2022〕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使用部门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益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于无法分配到具体使用部门的公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除负责其归口管理外,也应负责其日常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内部须相应建立固定资产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即建立部门行政负责人、部门资产管理员及资产使用人(保管人)的分级管理体系,并明确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层级关系。
第十二条部门行政负责人,是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资产的产权、配置、使用、调剂、处置等负有领导、督促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员,是指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在职人员。在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资产相关管理工作,协同资产使用或保管人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并配合资产管理部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人(保管人),指对资产拥有实质支配与使用(保管)的人员,是所使用(保管)资产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本人所保管或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功能不同、用途不一样,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将各组成部分分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为了便于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学校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成以下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教室、实验实训楼等)、生活用房(食堂、医务用房、职工宿舍、学生公寓等)、图书馆、体育馆、礼堂、学生活动中心、库房、杂物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岗亭、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通用设备:指学校通用性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家电、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三)专用设备:是指学校因业务需要购置的具有特定专业用途的设备,如教学仪器、实验仪器、监控设备、消防设备、检测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学校接管、接收捐赠、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五)图书、档案:专指学校在图书馆、阅览室里长期存放的图书、资料,不包括各二级学院、部门办公室中购买的业务用书。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学校在使用中的家具(含学生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等。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处置,由财务部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
第二十条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支出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涉及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学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目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 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学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折旧后净值计)。
接受捐赠的部门在资产登记时,应携带捐赠协议书复印件(捐赠协议书必须是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正本请相关部门保管好以备查)或相关书面说明材料、捐赠资产明细表,特别是捐赠物价值的相关书面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登记包括固定资产报增登记、固定资产的价值变更(增值或减值)登记、固定资产的卡片拆分等。
所有通过学校财务报账所采购、外单位调入或接受捐赠,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章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资产,必须按规定流程进行固定资产的报增登记。
(一)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照扩建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进行增值处理。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大修改造或者装修,不发生建筑面积增加的,一般不对其原值做出调整,明显改善和提高使用价值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可按照大修改造或者装修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作增值处理。
(二)如果固定资产的修理、修缮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且能够延长固定资产原有寿命两年以上的、或者修理、修缮支出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增记固定资产价值。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不做价值变更登记。
家具、装具、用具、图书类批量入账时登记为一张卡片的,如其中某部分需另行处置,应将卡片进行拆分,分别处置。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固定资产报增登记时,填写《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报增建账申请表》,提交资产管理部入账、编码、打印标签等,凭报增登记凭证到财务部报销,使用部门需及时正确地将标签贴到固定资产的醒目位置。
在进行固定资产价值变更(增值或减值)登记时,填写《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申请表》,提交资产管理部变更登记后,凭变更凭证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六条由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项目负责人为资产保管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资产保管与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报增登记时,部门负责人一栏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时,部门行政负责人必须指定保管或使用人和具体的存放地。原则上固定资产存放地不能是学校范围以外的地方(除联合办学、学校合作机构外)。可携带的固定资产,如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含IPAD)、相机、摄像机等,存放地指定为使用保管责任人的常驻办公地。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资产的对外调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出售、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按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只拥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校内调拨和办理报废等的处置权限。
各部门及个人仅拥有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部门内调剂和申请购置、申请报废等权限,不可越此权限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出售、转让、置换、报损等的处置,均需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固定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及经鉴定不能继续使用或功能不能满足要求又无维修、升级的价值的,可以申请报废。但未达使用年限或即使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申请报废。
无使用年限限制和接受捐赠以名义价值入账的资产,使用到无利用价值时可申请报废,申请时需附上资产的实际状况说明和鉴定意见。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定资产的报废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进行鉴定,由使用部门填写《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提出申请,部门行政负责人同意后交资产管理部审核,资产管理部汇总报资产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部复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达到限额的,还需提交学校党委会批准,然后由资产管理部通知财务部核销及按上级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
残渣的处理:固定资产报废批准后,使用部门需将获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残渣按资产管理部的通知交到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手续,再由资产管理部联合财务部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处理,收益上缴。使用或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残渣。
原值单价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需两人或以上)进行鉴定;原值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需三人或以上)进行鉴定。
(一)由于部门的合并、分解或其他需求,固定资产需在学校内部部门之间进行转移的,由交接双方相关人员清点移交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到资产管理部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
(二)个人由于工作调动或离职、退休等,需将记于个人名下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移交的,在调岗或离校前,需告知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安排接收的人员,交接清楚后到资产管理部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离职或退休人员,必须办清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三)涉及校外联合办学、校企合作等需将固定资产转移至办学或合作点的,列出需转移固定资产的清单,到资产管理部备案和办理存放地等变更登记手续,并建立相应的台账。校外联合办学、校企合作的校内主体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相关资产的第一责任人。
(四)使用部门因教学或工作的需要,在本部门内调整固定资产的存放地或使用保管人的,需及时到资产管理部变更登记信息。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学校管理固定资产的连续性工作,贯穿于固定资产的申请购买、日常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必须做到“购置手续完备、保管责任到人、处置遵守程序”。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按学校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盘点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及检查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否到位,核对账物是否相符等,资产管理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且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盘点。
盘点的方式有自查、抽查和全面盘查等,使用部门平时应做好自查,核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有否流失或与账不符的现象;固定资产的抽查由资产管理部或其他监督部门(如审计部门)进行,使用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固定资产的全面盘查是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对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逐件盘点核对,使用部门必须安排有关人员配合。
每年度,各使用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的统一安排对本部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盘点清查结果经保管人签名确认和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后,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资产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须对盘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资产管理部根据各使用部门上报的盘点结果出具盘点结果分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和相关的校领导。对于盘点中出现的盘盈、盘亏、毁损、遗失等,将根据有关规定按流程进行处理,如盘点中查出问题严重的将报告纪检审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必须按国家或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配置,不得超标准购置或以变通的方式高配。部门或个人需增加或更换办公设备或办公家具的,填写《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购置申请表》,且更换办公设备或办公家具的必须先办理原使用资产的报废申报手续,获准报废后才能更换。
各教学部门为满足教学需要而配置的固定资产,在立项时要做好充分的论证,尽量做到既不落后、满足需求,又不闲置,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
第三十六条所有通过学校财务报账采购的、外单位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都归学校,部门与个人等只有对固定资产使用与保管的权限和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均可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相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各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各归口管理部门需对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利用率进行考核,督促各使用部门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避免固定资产的闲置浪费。
第三十九条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将学校固定资产用于对外经营的。
第四十条由于个人疏忽或过错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部门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赔偿办法:原则上按固定资产受损或遗失时的净值+原值的10%计算赔偿金额;但可携带的资产,如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含IPAD)、相机、摄像机等则按资产受损或遗失时的净值+原值的30%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不超过资产原值。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粤职院制〔201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