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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体育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点击量:556    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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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促进乌鲁木齐市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我市普通中小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乌鲁木齐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意见,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教育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教育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1.学校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2.学校选址应当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3.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靠近污染源、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泥石流地区及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越校园。

  4.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寺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电磁塔、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5.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学机构,由相关学校举办者共同建设。对一些投入大、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小学每班学生人数40-45人,初中、完中、高中每班学生人数不超过45-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学校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城市和农村不同,分别确定学校用地面积和基本要求。设置具体学校的实际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时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规划配置,指标参见国家教育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1)《标准》颁布后新建学校的用地,原则上应根据《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和配置。其中因用地条件限制和《标准》颁布之前已审批规划方案的学校,依据《标准》可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但不得低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2)改建和扩建学校的用地可以参照《标准》进行计算和配置,若需增加用地,应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城市改建学校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其改建方案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

  (4)城市学校的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学校应当通过资源共享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该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共享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以折算为该学校的占地面积。

  (5)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的需要,其中建设用地、体育场地和绿化用地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室)、阶梯教室、操场(体育馆)等建筑所需用地。

  体育场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200米(或300米、4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用地,以及篮排球场地、器械场地等所需用地。

  校园绿化用地:小学应不低于1.0㎡/生,初中(完中)应不低于1.5㎡/生,高中应不低于2.5㎡/生。

  (1)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要求。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山林、绿化带环绕中的远郊学校建设应与自然协调,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环境,形成校园文化特色。

  (2)校园的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功能区之间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3)校园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4)学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需要,为促进学校与社会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的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同时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散的需要。

  设计和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通风、采暖、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2)专用教室包括:科学(小学)、实验室、探究室、培养室(生)、生物园地、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劳技教室、信息技术教室、语言室等。

  (4)城市学校教学建筑的具体标准如下(表8—表12):(除注明外,其余均为使用面积)(农村学校可参考城市学校标准,但专用教室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仪器室、准备室、药品室、培养室、办公室、探究室、 ---- 43m2-23m2-23m2

  小学各功能室基本要求中4个数字分别对应学校规模:小学12、18、24、36个班;初中各功能室基本要求中有3个数字的分别对应学校规模:18个班、24个班、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小学、初中图书馆(室)资料和设施的配备标准如下(表13),高级中学图书馆资料和设施的配备标准如下(表14),完全中学参照高级中学标准执行。

  工具书(种) 城市不少于120种,农村不少于100种 城市不少于150种,农村不少于120种

  报刊杂志(种) 农村不少于35种,城市不少于50种 农村不少于50种,城市不少于80种

  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图书资料和设施分别参照初中和高级中学的标准执行,表中所列均为文字图书资料,(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基20035号)。

  (1)小学12班、18班均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中12班、18班、24班宜分别设置200m、250m、3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确无条件设置田径运动场的学校,最少应设置能满足全校学生进行体操、器械、球类等活动的场地,平均不少于4m2/生(田径运动场地符合规范要求)。

  (2)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应设不低于300米的环形跑道及100米直跑道的田径场;36个班以上的学校应设400米的环形跑道及100米直跑道的田径场及室内场馆;篮球场和排球场的总量以每5个班1个场地的标准设置(田径运动场地符合规范要求)。

  (3)器械库设置于体育活动场所附近,适用放置体育器械、用品,以上体育教学设施如果能够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的条件或社会资源的,学校可以减配,《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新教普字199411号)。

  (1)办公用房:包括教学办公室及行政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少先队共青团等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室、维修室、仓库用房等,以能满足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管理需要为配置原则。

  (2)生活用房:包括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厕所等,其中厕所的蹲位应满足需要(女生15︰1、男生30︰1)。

  学校还应视情况设置配电室、车库、水房、锅炉房、调压站等用房,以能满足学校正常运行需要为配置原则。

  学校教学、办公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求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课余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合理配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设备。

  1.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2.课桌椅(《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3976)、多功能橱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

  3.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各科教学的实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

  4.温度调节、湿度调节、采暖、照明、通风换气(冬季)、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育条件和环境。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2001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以基本、先进、安全、适用、科学和方便师生教学应用为原则,适当考虑学科间的综合性与交叉性合理配置,凡进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必须经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各类教学软件必须是合法出版物。专用仪器必须经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审定合格的产品。

  1.配置中小学文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能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便于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师生互动。配置能够满足小学进行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外语、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满足中学进行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语文、外语、历史、地理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设备;

  2.配置中小学理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适应理科教学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操作性等特点,便于学生参与知识产生过程,掌握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以及便于师生互动。应配置能够满足小学进行数学、科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满足中学进行化学、生物、物理、地理、数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通用仪器、测量仪器、专用仪器、模型、标本、挂图和图片、演示器、玻片、实验安全保护用品等设备,《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初中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7-2006)、《小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1385--2006)

  3.按教育部教体艺(2002)17号,分类配置艺术学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适应艺术教学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与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新教普字199411号)

  4.按教育部教体艺(2002)17号《初级中学、小学音乐教育器材配备目录》,分类配置中小学音乐教学设备,在满足师生音乐活动的需求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兼顾师生开展舞蹈、戏剧表演等其它艺术活动的需求。音乐教室教学设备主要包括;钢琴、无固定音高的打击乐器等乐器类设备,视听设备、计算机、音乐软件、五线谱示教板、电子节拍器等电教设备,音乐课教学挂图等传统教学设备。学校若开设专门舞蹈教室:其教学设备应主要包括:钢琴或电钢琴、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磁性黑板、音像设备等,(《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新教普字199411号)。

  5.按教育部教体艺(2002)17号《初级中学、小学美术教育器材配备目录》,分类配置中小学美术教学的设备主要包括:国画、版画、雕刻等教学所用的多种教学设备及材料;灯光器材、画架画板、写生台及各种写生用具;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及多媒体计算机系统;配设储备教具、工具、材料的橱柜以及展示学生美术作品的展板、展示立体作品的橱架等,(《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新教普字199411号)。

  6.按教育部教体艺(2002)17号《初级中学、小学体育器材配备目录》,分类配置体育与健康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应以规范、安全、耐用为原则,其主要设备包括:能满足开展体操、田径、球类、武术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械和设施以及测量和计时工具、体育挂图和软件、辅助设备等,(《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新教普字199411号)。

  7.按教育部教体艺(2008)5号《国家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配置卫生保健设备,满足医务室完成学生发育和健康检查、治疗、卫生保健教育和管理等任务所需要的设备、器材及辅助材料。见(附表5初中、小学卫生室器械设备配备目录)。

  8.按教育部(1996)9号《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劳动技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配置综合实践活动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能满足中小学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便于教师灵活组织教学和学生有效学习。劳动技术专用教学设备,主要包括开展陶艺和木工、种植和养殖、手工、电子制作、金工、家电维修、服装设计与缝纫、烹饪等教学活动所需要的相应设备。还应配备学校开展“生命与人”、“人际关系”、“城市与乡村发展”、“生活模拟”、“模拟避险自救”、“文献研究”等主题教学活动所需要的教具,道具、模型、图表、文献检索软件、图书卡片等。

  各类中小学校应当根据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手段发展的实际,配置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和其他的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整合,满足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活动、教师多种网络备课和研究活动,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基厅200116号)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应当包括能满足各类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与校园网络和校园广播电视系统等。为保证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有效利用,学生用网络终端除计算机教室集中设置外,每个普通教室都应当设置网络接口。教师办公室应当配有足够的网络终端。凡进入学校的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必须经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各类教学软件必须是合法出版物。

  各类学校的图书资料设施应当配置能满足正常阅览和管理需要的各类阅览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和办公设备。

  学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

  1.体制: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乌鲁木齐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自治区中小学校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组办字200680号)精神,准确定位学校党组织、党组织书记、校长的职责和权利,建立规范的议事制度,制定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确保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的发挥。

  2.任职资格:“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乌鲁木齐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乌政办2004161号)的精神执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对不同类型的学校领导职务,分别实行聘任、公开招聘、选任、考任和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1)中小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应政治上合格,拥护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作风民主,团结协作,言行堪为师生表率。

  (2)中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级中学应具有中学一级(含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城镇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应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城镇以下农村小学应具有小学一级(含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在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并有在学校2个以上不同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

  (3)中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实行任期制和持证上岗制度。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两届期满后原则上应实行交流轮岗。中小学校长必须取得校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并按规定参加中小学校长继续教育。

  3.内设机构:乌鲁木齐中小学校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应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内设机构的设置执行《新疆尔自治区中小学 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办发2003103号)和《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3211号)的精神。

  (1)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12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2个)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

  学校应依据国家教委、卫生部颁布并实施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设立卫生保健室,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和相关器材设备,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卫生保健室的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并有上下水设备。保健室的各种图表要上墙。仪器设备最低要达到教育部《中小学卫生室器械设备配备目录》三类标准。学校应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学校,应按1000:1的标准配备一名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2)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2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2个)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36个教学班以上(不含36个)的学校可再增配副校长1名。

  (3)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18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8个)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小学分校或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4)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8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8个)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5)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或能胜任教学管理业务的学校校长负责,可增配副校长1名。

  (6)中小学校的群众团体按有关法律及章程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

  1.编制标准:中小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按照《新疆尔自治区中小学 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办发〔2003〕103号)和《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乌政办2003211)的文件标准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可以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1)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2)职员、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所占教职工编制比例为: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a)开办民汉合校设双语教学课程班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3—4名人员编制。

  (c)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增加1名人员编制,以加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2.任职资格: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乌政发2004161)精神执行。

  (1)必须政治上合格。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参加任何宗教活动;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必须取得相应教学层次的教师资格;坚决杜绝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中小学教师队伍。

  (3)实行中小学校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统一采用《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4)根据乌鲁木齐市《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的意见》(试行)(乌教发2003122号)精神,对新增教师一律实行聘用制。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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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促进乌鲁木齐市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我市普通中小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乌鲁木齐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意见,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教育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教育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1.学校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2.学校选址应当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3.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靠近污染源、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泥石流地区及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越校园。

  4.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寺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电磁塔、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5.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学机构,由相关学校举办者共同建设。对一些投入大、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小学每班学生人数40-45人,初中、完中、高中每班学生人数不超过45-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学校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城市和农村不同,分别确定学校用地面积和基本要求。设置具体学校的实际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时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规划配置,指标参见国家教育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1)《标准》颁布后新建学校的用地,原则上应根据《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和配置。其中因用地条件限制和《标准》颁布之前已审批规划方案的学校,依据《标准》可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但不得低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2)改建和扩建学校的用地可以参照《标准》进行计算和配置,若需增加用地,应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城市改建学校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其改建方案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

  (4)城市学校的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学校应当通过资源共享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该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共享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以折算为该学校的占地面积。

  (5)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的需要,其中建设用地、体育场地和绿化用地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室)、阶梯教室、操场(体育馆)等建筑所需用地。

  体育场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200米(或300米、4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用地,以及篮排球场地、器械场地等所需用地。

  校园绿化用地:小学应不低于1.0㎡/生,初中(完中)应不低于1.5㎡/生,高中应不低于2.5㎡/生。

  (1)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要求。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山林、绿化带环绕中的远郊学校建设应与自然协调,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环境,形成校园文化特色。

  (2)校园的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功能区之间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3)校园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4)学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需要,为促进学校与社会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的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同时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散的需要。

  设计和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通风、采暖、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2)专用教室包括:科学(小学)、实验室、探究室、培养室(生)、生物园地、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劳技教室、信息技术教室、语言室等。

  (4)城市学校教学建筑的具体标准如下(表8—表12):(除注明外,其余均为使用面积)(农村学校可参考城市学校标准,但专用教室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仪器室、准备室、药品室、培养室、办公室、探究室、 ---- 43m2-23m2-23m2

  小学各功能室基本要求中4个数字分别对应学校规模:小学12、18、24、36个班;初中各功能室基本要求中有3个数字的分别对应学校规模:18个班、24个班、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小学、初中图书馆(室)资料和设施的配备标准如下(表13),高级中学图书馆资料和设施的配备标准如下(表14),完全中学参照高级中学标准执行。

  工具书(种) 城市不少于120种,农村不少于100种 城市不少于150种,农村不少于120种

  报刊杂志(种) 农村不少于35种,城市不少于50种 农村不少于50种,城市不少于80种

  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图书资料和设施分别参照初中和高级中学的标准执行,表中所列均为文字图书资料,(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基20035号)。

  (1)小学12班、18班均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中12班、18班、24班宜分别设置200m、250m、3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确无条件设置田径运动场的学校,最少应设置能满足全校学生进行体操、器械、球类等活动的场地,平均不少于4m2/生(田径运动场地符合规范要求)。

  (2)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应设不低于300米的环形跑道及100米直跑道的田径场;36个班以上的学校应设400米的环形跑道及100米直跑道的田径场及室内场馆;篮球场和排球场的总量以每5个班1个场地的标准设置(田径运动场地符合规范要求)。

  (3)器械库设置于体育活动场所附近,适用放置体育器械、用品,以上体育教学设施如果能够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的条件或社会资源的,学校可以减配,《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新教普字199411号)。

  (1)办公用房:包括教学办公室及行政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少先队共青团等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室、维修室、仓库用房等,以能满足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管理需要为配置原则。

  (2)生活用房:包括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厕所等,其中厕所的蹲位应满足需要(女生15︰1、男生30︰1)。

  学校还应视情况设置配电室、车库、水房、锅炉房、调压站等用房,以能满足学校正常运行需要为配置原则。

  学校教学、办公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求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课余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合理配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设备。

  1.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2.课桌椅(《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3976)、多功能橱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

  3.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各科教学的实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

  4.温度调节、湿度调节、采暖、照明、通风换气(冬季)、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育条件和环境。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2001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以基本、先进、安全、适用、科学和方便师生教学应用为原则,适当考虑学科间的综合性与交叉性合理配置,凡进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必须经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各类教学软件必须是合法出版物。专用仪器必须经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审定合格的产品。

  1.配置中小学文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能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便于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师生互动。配置能够满足小学进行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外语、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满足中学进行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语文、外语、历史、地理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设备;

  2.配置中小学理科学习领域教学设备,适应理科教学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操作性等特点,便于学生参与知识产生过程,掌握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以及便于师生互动。应配置能够满足小学进行数学、科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满足中学进行化学、生物、物理、地理、数学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通用仪器、测量仪器、专用仪器、模型、标本、挂图和图片、演示器、玻片、实验安全保护用品等设备,《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初中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7-2006)、《小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1385--2006)

  3.按教育部教体艺(2002)17号,分类配置艺术学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适应艺术教学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与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新教普字199411号)

  4.按教育部教体艺(2002)17号《初级中学、小学音乐教育器材配备目录》,分类配置中小学音乐教学设备,在满足师生音乐活动的需求基础上,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兼顾师生开展舞蹈、戏剧表演等其它艺术活动的需求。音乐教室教学设备主要包括;钢琴、无固定音高的打击乐器等乐器类设备,视听设备、计算机、音乐软件、五线谱示教板、电子节拍器等电教设备,音乐课教学挂图等传统教学设备。学校若开设专门舞蹈教室:其教学设备应主要包括:钢琴或电钢琴、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磁性黑板、音像设备等,(《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新教普字199411号)。

  5.按教育部教体艺(2002)17号《初级中学、小学美术教育器材配备目录》,分类配置中小学美术教学的设备主要包括:国画、版画、雕刻等教学所用的多种教学设备及材料;灯光器材、画架画板、写生台及各种写生用具;视听设备、投影设备及多媒体计算机系统;配设储备教具、工具、材料的橱柜以及展示学生美术作品的展板、展示立体作品的橱架等,(《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新教普字199411号)。

  6.按教育部教体艺(2002)17号《初级中学、小学体育器材配备目录》,分类配置体育与健康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应以规范、安全、耐用为原则,其主要设备包括:能满足开展体操、田径、球类、武术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械和设施以及测量和计时工具、体育挂图和软件、辅助设备等,(《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新教普字199411号)。

  7.按教育部教体艺(2008)5号《国家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配置卫生保健设备,满足医务室完成学生发育和健康检查、治疗、卫生保健教育和管理等任务所需要的设备、器材及辅助材料。见(附表5初中、小学卫生室器械设备配备目录)。

  8.按教育部(1996)9号《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劳动技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配置综合实践活动学习领域教学设备;应能满足中小学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便于教师灵活组织教学和学生有效学习。劳动技术专用教学设备,主要包括开展陶艺和木工、种植和养殖、手工、电子制作、金工、家电维修、服装设计与缝纫、烹饪等教学活动所需要的相应设备。还应配备学校开展“生命与人”、“人际关系”、“城市与乡村发展”、“生活模拟”、“模拟避险自救”、“文献研究”等主题教学活动所需要的教具,道具、模型、图表、文献检索软件、图书卡片等。

  各类中小学校应当根据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手段发展的实际,配置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和其他的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整合,满足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活动、教师多种网络备课和研究活动,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基厅200116号)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应当包括能满足各类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与校园网络和校园广播电视系统等。为保证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有效利用,学生用网络终端除计算机教室集中设置外,每个普通教室都应当设置网络接口。教师办公室应当配有足够的网络终端。凡进入学校的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必须经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各类教学软件必须是合法出版物。

  各类学校的图书资料设施应当配置能满足正常阅览和管理需要的各类阅览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和办公设备。

  学校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

  1.体制: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乌鲁木齐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自治区中小学校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组办字200680号)精神,准确定位学校党组织、党组织书记、校长的职责和权利,建立规范的议事制度,制定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确保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的发挥。

  2.任职资格:“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乌鲁木齐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乌政办2004161号)的精神执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对不同类型的学校领导职务,分别实行聘任、公开招聘、选任、考任和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1)中小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应政治上合格,拥护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作风民主,团结协作,言行堪为师生表率。

  (2)中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级中学应具有中学一级(含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城镇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应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城镇以下农村小学应具有小学一级(含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在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并有在学校2个以上不同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

  (3)中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实行任期制和持证上岗制度。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两届期满后原则上应实行交流轮岗。中小学校长必须取得校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并按规定参加中小学校长继续教育。

  3.内设机构:乌鲁木齐中小学校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应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内设机构的设置执行《新疆尔自治区中小学 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办发2003103号)和《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3211号)的精神。

  (1)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12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2个)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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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应依据国家教委、卫生部颁布并实施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设立卫生保健室,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和相关器材设备,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卫生保健室的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并有上下水设备。保健室的各种图表要上墙。仪器设备最低要达到教育部《中小学卫生室器械设备配备目录》三类标准。学校应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学校,应按1000:1的标准配备一名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2)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2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2个)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36个教学班以上(不含36个)的学校可再增配副校长1名。

  (3)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18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8个)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小学分校或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4)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8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8个)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5)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或能胜任教学管理业务的学校校长负责,可增配副校长1名。

  (6)中小学校的群众团体按有关法律及章程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

  1.编制标准:中小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按照《新疆尔自治区中小学 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办发〔2003〕103号)和《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乌政办2003211)的文件标准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可以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1)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2)职员、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所占教职工编制比例为: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a)开办民汉合校设双语教学课程班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3—4名人员编制。

  (c)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增加1名人员编制,以加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2.任职资格: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乌政发2004161)精神执行。

  (1)必须政治上合格。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参加任何宗教活动;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必须取得相应教学层次的教师资格;坚决杜绝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中小学教师队伍。

  (3)实行中小学校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统一采用《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4)根据乌鲁木齐市《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的意见》(试行)(乌教发2003122号)精神,对新增教师一律实行聘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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